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訂定「雲林縣政府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退還地政規 費簡化作業要點」,自即日生效,請 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15/3/2
發文日期:2015/3/2
發文字號:府地籍一字第1045703191號
主旨:訂定「雲林縣政府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退還地政規
費簡化作業要點」,自即日生效,請 查照。
說明函: 檢送「雲林縣政府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退還地政規
費簡化作業要點」及附件一份。
正本: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、雲林縣斗南地政事務所、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、雲林
縣西螺地政事務所、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、雲林縣臺西地政事務所
副本: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、本府行政處(文書科請登載縣府公報)、本府財政處、
本府主計處、本府地政處
附件:
  • 退還地政規費簡化作業要點
  • 退還地政規費簡化作業要點